政策領航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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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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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二、第六條附表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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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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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肉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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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第五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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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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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貿易便捷化協調會報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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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相關申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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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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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