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內政部營建署落實營造業法第54條規定,加強查察以遏止營造業違法兼租、借牌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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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中企策字第11000215880號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本(110)年9月7日營屬中建字第1100064184號函辦理。

 

【營造業法第54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三、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

前項營造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營造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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