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受聘僱外國人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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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補充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勞動4字第0950109148號令釋,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並自115年4月1日生效。

說明: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外國人,如非屬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如:外籍配偶、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仍應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次查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二、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勞動4字第0950109148號令釋略以,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下稱藍領移工),其工資可不計入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內,惟藍領移工成就勞基法退休條件,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

三、鑒於藍領移工在臺年限已可達12年,且可轉為中階技術人力,或有成就退休條件可能,本部114年10月14日發布且於115年4月1日生效之勞動福3字第1140153402A號令釋(如附件1)略以,勞基法第56條第1項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不包括: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10年之藍領移工。

四、綜上,自115年4月1日起,雇主如有聘僱適用勞基法且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藍領移工,須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其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當月應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應於次月20日前繳納);倘上開勞工於次(116)年成就勞基法第53條(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雇主於當(115)年底估算次(116)年度所需退休金時,應將渠等勞工所需之退休金納入足額提撥之估算,並於116年3月底補足其所需退休金與專戶餘額之差額。

五、為利聘僱外國人之事業單位了解上開法令,爰檢送常見問答(如附件)及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聯絡電話(如附件)各1份。

勞動部官網已新增旨揭令釋常見問答 官網連結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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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 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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