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環署化字第1098000227號
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發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 為健全毒性化學物質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運作制度,促使業者相互協作並於事故發生時提供防護、應變及清理措施之支援量能,爰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訂定本辦法,其訂定要點如下:
- 法源依據。(第1條)
- 解釋名詞。(第2條)
- 聯防組織之分類及組設之規定。(第3條)
- 聯防組織組設之時機。(第4條)
- 聯防組織申請組設之程序及設立計畫提報項目及規定(第5條及第6條)
- 聯防組織有效期限及重新報請備查規定。(第7條)
- 聯防組織提出設立計畫變更申請之時機及程序。(第8條及第9條)
- 聯防組織應定期辦理、參加訓練或演練。(第10條)
- 主管機關對聯防組織進行查核之權責。(第11條)
- 聯防組織應輔助事項。(第12條)
- 相關運作人違反本辦法之處罰依據。(第13條)
- 施行日期。(第14條)
- 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續將辦理相關法規修正內容說明會,敬請留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網站(https://www.tcsb.gov.tw/)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