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因應COVID-19疫情,請產業類雇主申請新引進移工居家檢疫場所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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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09年
4月23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05879號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請配合受理及執行產業類雇主申請新引進移工居家檢疫場所實地查核。

  • 依據109年3月27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事項辦理。
  • 自109年3月27日起,產業類雇主引進新移工者,應於取得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函(海洋漁撈及乳牛飼育業為初次招募許可函)後,檢附「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向居家檢疫住宿地點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檢疫場所之實地查核,主管機關接獲申請後,依「地方政府辦理新入境之產業類移工居家檢疫實地查核檢查表」得會同衛生主管機關進行實地查核,並於完成實地查核後,至少每週1次批次依彙整表彙送合格名冊予本部,嗣由本部核發備查函予雇主,俾利移工持該備查函正本及入國引進許可函,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簽證。
  • 貴府進行實地查核,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 請依檢查表內容確實填寫,同一檢查表僅能填寫單一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函(海洋漁撈及乳牛飼育業為初次招募許可函號)。
    • 雇主若係分次申請實地查核者,仍請依職權逐案實地查核。但經審認入住移工人數未超過可容納人數,且無疫情疑慮者,不在此限。
    • 因查核項目不符合而不同意者,得請雇主於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函(海洋漁撈及乳牛飼育業為初次招募許可函)效期內,重新申請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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