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114年11月20日以勞職授字第114025507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5條及第2條附表1修正條文。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工作別五,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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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規定附表一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