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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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09年
4月23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061293號
 

勞動部於109年4月23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61292號令訂定發布「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並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生效。

  •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及109年3月27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辦理。
  • 依109年3月27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會議決議,社福類及產業類返鄉休假移工採集中檢疫,由政府安排;至於產業類居家檢疫場所由產業類雇主於辦理移工入國簽證前,向地方政府提出旨揭計畫書,地方政府應採事先查核,查核通過後應將查核結果表件會送勞動部,據以核發備查函給雇主,由雇主續以辦理移工入國簽證。
  • 居家檢疫住宿地點,應採1人1室,並落實門禁管制,海洋漁撈業雇主,應提供路上居家檢疫地點,倘查核發現漁工漁船上居家檢疫者,為不符本計畫書規定,並依就業服務法、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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