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11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以勞職授字第1140251225A號令修正發布。
文件下載:
勞動部書函
修正條文表
發布令
服務專線 02-23660812
服務傳真 02-23675952
10646 台北市大安區 羅斯福路二段95號6樓
週一至週五09: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