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訂定發布「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 辦法」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4年3月20日產永字第11400349710 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業者持續減碳,並作為民眾選購產品參考,環境部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新增非 屬氣候法第37條第1項公告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 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並依核定內 容使用及標示,另依氣候法第37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自 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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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訂定發布「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 辦法」
一、依據經濟部產業發展署114年3月20日產永字第11400349710 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業者持續減碳,並作為民眾選購產品參考,環境部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新增非 屬氣候法第37條第1項公告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 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並依核定內 容使用及標示,另依氣候法第37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自 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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