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函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0日
經企字第10904601923號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前於109年3月12日訂定發布,並自109年1月15日施行。為協助製造業、技術服務業、會展產業、商業服務業等產業因疫情期間防疫升級、限制聚眾活動,致相關產業、事業營業嚴重萎縮、收入不足,發生營運重大困難,故提供薪資與營運資金補貼及水電費減免、緩繳等紓困及振興措施,以度過短期營運困境。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條文,計21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 修正受影響事業之認定條件及新增艱困事業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 為協助產業、事業度過短期營運困境,新增水電費減免、緩繳等措施項目。(修正條文第四條)
- 為協助艱困事業度過短期營運困境,新增薪資與營運資金補貼措施項目。(修正條文第五條)
- 明定營運資金貸款額度上限。(修正條文第七條)
- 明定受影響事業中,中小型事業及非中小型事業之個別貸款額度上 限,及提供小規模營利事業小額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修正 條文第八條)
- 考量國家協助疫情紓困資源不重複補貼原則,新增不重複補貼態樣。(修正條文第九條)
- 為提振受疫情影響之國內需求,新增消費折扣之振興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為協助推動出口拓銷及提振會展相關產業,新增紓困補貼及振興措施。(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 配合新增水電費減免、緩繳等措施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 本辦法所定紓困、補貼之審查作業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修正條文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