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9年4月10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052102號
「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業經勞動部於109年4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5210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生效。
-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及109年3月25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辦理。
- 為加強防疫措施,自109年3月25日起入境之移工,其辦理居家檢疫場所應採單獨房間(限一人一室 )。若有共用衛浴設備,每次使用後,需以稀釋漂白水消毒。
- 雇主申請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係於申請時向本部聲明為辦理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許可已在國內之移工,得免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辦理核備。惟後續若改由國外引進新移工,則仍應填具資料異動申請書,同時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向本部補行核備,並於取得本部核發之「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後,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新移工之入國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