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COVID-19疫情,調整在臺移工健康檢查時程之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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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09年
4月13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05324號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本年3月9日肺中指字第1093600060號函及指揮中心邊境檢疫組第2次工作會議決議辦理(諒達)。在臺移工健檢辦理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 入國3日健檢及補充健檢:考量移工母國健檢品質、疾病潛伏期等因素,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惟指揮中心自本年3月21日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提升至第三級,自國外入境者,需進行14天居家檢疫。爰移工應於完成居家檢疫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辦理入國3日健檢(適用該條之但書)。
     
  • 定期健檢:因應國內疫情防治策略及減少移工出入醫院等高風險場域,對於本年5月31日(含)以前之移工依本辦法第5條應辦理定期健檢之期限(即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後30日),得延長3個月;後續將俟國內疫情狀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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