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FDA食字第1091300683號
- 考量市售食品(如運動飲料)倘確實含有電解質,於產品品名及外包裝標示宣稱含「電解質」字樣,如整體表現不致使消費者誤解為藥品或具醫療效能,尚無違法之虞。
- 前行政院衛生署91年9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10052453號函釋 所述「食品品名為『電解質』,易與藥品名稱混淆,有使消費者誤解之情事,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之內容,停止適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FDA食字第10913006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