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包裝食品品名及外包裝標示、宣稱含「電解質」字樣之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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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FDA食字第1091300683號
 

  • 考量市售食品(如運動飲料)倘確實含有電解質,於產品品名及外包裝標示宣稱含「電解質」字樣,如整體表現不致使消費者誤解為藥品或具醫療效能,尚無違法之虞。
  • 前行政院衛生署91年9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10052453號函釋 所述「食品品名為『電解質』,易與藥品名稱混淆,有使消費者誤解之情事,不符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之內容,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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