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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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標示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迄今,共經歷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但修正幅度有限,難以因應近年來商業快速發展之需求,例如:資訊科技蓬勃發展,促使網路購物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同時電子標示方式亦隨之融入消費者日常生活。又現行條文對於違反標示義務之處罰,係採先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始予以裁罰之模式,易使業者心存僥倖,難收管理之效。故為因應現代商業環境及保護消費者知的權利,爰全盤檢討修正本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網路販賣之商品亦適用本法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增訂商品排除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增訂其他類型之標示義務人。(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修正應標示事項之項目。(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類別之商品得採電子標示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 部分應標示事項修正不強制一律以中文標示。(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 增訂可至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之場所檢查。(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八、 增訂商品於網路販賣時,平臺業者之配合義務及違反罰則。(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

九、 修正一律先改正後處罰之機制為依情節不同而有不同之處罰機制。(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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