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出進口廠商111年度之出進口實績達3,400萬美元以上,且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經濟部將予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並列入出進口績僾廠商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