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修正「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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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第三點(自112年3月24日生效)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第三點修正總說明:
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訂定後,曾於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本注意事項之公共工程適用範圍原係參考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訂定,考量公告金額已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調高至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爰將本注意事項適用之工程範圍修正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工程。

 

修正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第三點: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共工程,指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工程。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工程,得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搶修、搶險工程、以開口契約或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不適用本注意事項,其執行過程得參照第四點附件一所列項目自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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