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高雄市政府公告之「邊境防疫─東南亞入境勞工(含漁工)及船員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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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勞動發管字第1120503434號

 

高雄市政府公告之「邊境防疫─東南亞入境勞工(含漁工)及船員檢疫」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實施

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自機場入境之移工(含漁工)及船員如於機場發燒篩檢站篩檢為蚊媒傳染病疑似症狀者,應送至高雄市指定醫療院所收治並進行防疫隔離及醫療處置。另雇主及仲介業者應於移工(含漁工)及船員入境後立即(最遲3日內)前往指定醫療院所全面採血篩檢登革熱快篩(NS1),檢測陽性者應送至高雄市指定醫療院所收治病進行防疫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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