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04672號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17日起3個月內(至同年6月17日),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依說明事項辦理。
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04672號
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17日起3個月內(至同年6月17日),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依說明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