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需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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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勞動發管字第1110510469號
 

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且符合勞動部110年10月29日勞動發 管字第1100514888號函所述情事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移工),如有轉換雇主或工作之需求,請於本(111)年6月30日前自行或由原雇主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說明一、前為因應各外國人來源國及我國實施管制邊境或入境檢疫措施,造成外國人入境人數大幅縮減或有返國困難等情事,為優先留用在臺外國人,勞動部爰以旨揭函文週知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之外國人,得自行或由原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說明二、目前各外國人來源國邊境管制均鬆綁,移工返國已無窒礙難行,為保障目前仍因疫情滯臺移工權益,爰提醒滯臺移工有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一)未辦理期滿續聘、(二)期滿轉換但未獲雇主接續聘僱,或(三)依就業服 務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轉換但未獲雇主接續聘僱等情事,且不可歸責者,應於本(111)年6月30日前,自行或由原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並於轉換雇主期間截止前,獲雇主接續聘僱;若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於轉換期間屆滿,而未獲雇主接續聘僱,則應於規定期限內出國,如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內政部移民署經獲通報,將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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