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勞動發管字第1110005152號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附表1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或比例裁量基準管制方式。
說明一、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及「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其申請聘僱之日前2年內,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或比例逾前揭裁量基準者,勞動部將不予核發許可。其目的在敦促雇主善盡聘僱外國人之管理責任,對於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或比例偏高之雇主,予以管制規範。
說明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109年3月17日起入國外國人人數大幅減少所造成之衝擊,經審酌疫情影響屬不可歸責之特殊事由,為衡平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管制手段與目的,調整本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及裁量基準之管制方式如下:
(一)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日前2年內,其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逾裁量基準者,不予管制,惟雇主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逾規定比例者,仍應進行管制。
(二)調整行蹤不明比例之分母計算人數為「以未受疫情影響前3年(即106年3月17日至107年3月16日、107年3月17日至108年3月16日、108年3月17日至109年3月16日)之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人數年平均值乘以2」;至分子計算方式,維持不變,即仍以申請日前2年內行蹤不明人數扣除已查獲遣返出國人數計算。
說明三、自本函發文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本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及裁量基準規定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或比例之計算方式,依上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