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勞動條3字第1110140607號
勞動部業於本(111)年6月13日以勞動條3字第1110140584號公告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倉儲業」之輪班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且自111年6月13日至111年9月30日止,適用該項但書規定。
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勞動條3字第1110140607號
勞動部業於本(111)年6月13日以勞動條3字第1110140584號公告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倉儲業」之輪班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且自111年6月13日至111年9月30日止,適用該項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