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勞動發管字第1110509346號
說明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本(111)年5月24日第104次會議決定辦理。
說明二、前揭指揮中心會議決定略以,移工如抗原快篩陽性時,原則由雇主或仲介公司通報地方政府衛生局,指派主責醫療院所進行陽性移工之確診評估、通報、投藥與後續醫療照護事宜,並請勞動部儘速周知雇主或仲介公司辦理。又倘地方衛生局擬採行其他作法,或實務上執行有困難時,另陳報指揮中心協處。
說明三、依上,為維社區防疫及移工健康安全,如移工快篩為陽性時,請雇主或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說明二會議決定辦理,以協助陽性移工確診評估、通報、投藥與後續醫療照護事宜,並請雇主後續確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