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函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0108號 「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業經衛生福利部於本(111)年5月31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0106號公告預告廢止。 公告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