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函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發管字第11103038641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轉駐泰國代表處為防範非洲豬瘟病毒入侵我國,危害我國產業,並透過該代表處社群媒體發佈即時公告及彙整泰國媒體報導。
說明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應施檢疫物(肉製品等)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收件人接獲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時,應即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未送交者將依同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二、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之旅客及違法輸入豬肉產品者依法重罰,違規旅客第一次裁罰20萬,外來人口未繳清者拒絕入境;違規輸入者移送法辦,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