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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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勞動發事字第1100520827號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本(111)年1月1日起至本(111)年3月31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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