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FDA食字第1101303467號
為充分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並兼顧產業發展,對於小包裝食品,考量可供標示之面積較小,衛生福利部於本(110)年9月1日公告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規範最大表面積不足二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食品,得豁免部分標示事項之規定,惟仍應標示品名、有效日期、國內負責廠商資訊、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及過敏原等醒語資訊。另,除品名及有效日期外之其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應標示事項,亦得於產品外包裝以電子化方式(QR Code)揭露。前述標示方式,業者得擇一標示之。此項規定自公告後即日生效。
前述規定及問答集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首頁 →公告資訊 →本署公告」項下查詢。
針對小包裝食品,食品業者應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市售小包裝食品,如有標示不完整之情節,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倘涉及標示不實,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最重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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