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工作之外國人,雇主或外國人得依相關規定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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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勞動發管字第1100514888號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自本(110)年10月29日至111年6月30日止,雇主或外國人得依說明所定事項辦理

 

說明一、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2條第2項前段及第4項規定略以,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得再入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第5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另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轉換準則)之申請轉換、接續聘僱等規定。

 

說明二、自本(110)年10月29日至111年6月30日止,請雇主及外國人依下列說明事項、本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外國人有下列聘僱許可失效情事之一,且不可歸責者,得自行或由原雇主向本部申請依本法第59條第1項第4款及轉換準則規定,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

1、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惟原雇主未辦理期滿續聘。
2、期滿轉換未獲新雇主接續聘僱。
3、依本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轉換(包含依本部109年11月23日勞動發管字第
1090514215號函及110年10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4888號函申准)而未獲雇主接續聘僱。

(二)申請事由:外國人主張因疫情影響滯臺,致不能出國者(如本欲返國,嗣因班機停飛、減班、取消等因素致無法出國),應於實施期間由原雇主或外國人向勞動部申請登記轉換雇主或工作。

(三)申請程序及文件:均依本法、轉換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外國人於等待轉換雇主期間,不具聘僱許可,不得自行從事工作;任何人及原雇主不得聘僱或容留其從事工作,亦不得媒介其非法為他人工作,其在臺權益及相關管理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外國人之聘僱及管理仍為本法第5章規範之範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仍應依本法第6條規定掌理外國人在臺工作管理及檢查事項,雇主或外國人如有生違反本法事項,應依本法第75條及第76條規定辦理。

 

說明三、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4215號函自110年10月29日停止適用;另勞動部109年5月5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6265號函及109年7月21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9610號函規定之雇主得申請3個月或6個月之短期聘僱許可措施,於109年11月23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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