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勞動發事字第1100516026號
一、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二、為便利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避免雇主因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勞動部提供下列多元繳納就業安定費管道,請雇主多加利用:
(一)申請約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扣繳(輕鬆繳費免出門)。
(二)利用行動支付(台灣Pay、Line Pay Money、嗶嗶繳)、ATM轉帳、及全國繳費網線上繳費。
(三)持繳款單至7-11、全家、萊爾富、OK、美廉社、全國農漁會信用部、郵局或台新銀行臨櫃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