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9473號
為落實防疫安全,加強人員訓練,避免成為防疫破口,進行實地查核時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檢疫場所之工作人員應穿戴個人防護裝備(手套、外科口罩、防水圍裙),視需要使用護目鏡或面罩。
(二)居家檢疫住宿類型非屬防疫旅館者,於向地方政府申請實地查核時,該地點(或建物)曾有移工入住進行檢疫者,地方政府應查核清潔人員接受勤前教育之紀錄及人員名單,若無法提供或經地方政府抽查與出勤紀錄不符合者,除當次申請應視為不合格外,後續同地點作為居家檢疫處所之申請案件,均應不予同意。
(三)另調整有關「地方政府辦理新入境之產業類移工居家檢疫實地查核檢查表」「門禁管理及安全維護」部分文字為「除當次申請應視為不合格外,後續同地點作為居家檢疫處所之申請案件,均應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