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COVID-19疫情尚處三級警戒,第二類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期限再延長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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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62號
 

因應國內新冠肺炎疫情仍維持第三級警戒,為減少移工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及保全醫療機構維運,第二類受聘僱外國人(簡稱移工)健康檢查期限再延長1個月,即於本(110)年8月31日(含)前應辦理入國健檢(自主健康管理期滿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定期健檢(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後30日)及補充健檢(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之移工,其健檢期限皆得延長至本(110)年10月31日 (含)以前完成,後續視國內疫情管控狀況,滾動調整事項措施。

 

摘述相關案例,說明如下:

(一)原應於本(110)年5月19日完成健檢者,得延長至本(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原應於本(110)年8月31日完成健檢者,亦得延長至本(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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