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勞動發事字第1100509074號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本(110)年7月1日起至本(110)年9月30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說明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110)年6月7日與本(110)年6月11日宣布事項辦理。
說明二、相關法規: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
說明三、鑑於國際及國內疫情尚未穩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110)年6月7日宣布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本(110)年6月28日,且於本(110)年6月11日宣布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持續執行「邊境嚴管」措施,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暫緩入境。勞動部為在確保國人健康及落實邊境管制前提下,協助雇主縮短人力運用空窗期,爰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本(110)年7月1日起至本(110)年9月30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例如原於110年7月25日屆滿,效期延長至110年10月25日),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上開措施後續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國際及國內疫情狀況評估,適時檢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