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三級警戒期間,為避免移工群聚感染擴大,各區轄內移工非必要應減少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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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0年6月6日
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158號
 

一、依據本(110)年6月5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外籍移工現行管理措施檢討會議指示事項辦理。

 

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置或措施。又按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略以,雇主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復依勞動部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雇主及所聘僱外國人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實施應變處置或措施。

 

三、為避免人員流動造成疫情擴散,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三級警戒期間,各區轄內移工非必要應減少外出,並請雇主或仲介協助移工生活用品、所需飲食及相關事務之處理,避免造成社區傳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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