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勞動發事字第1100507879號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勞動發事字第1100507879號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