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勞動發管字第1100503641號
一、依據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本(110)年3月3日疾管檢字第1102100051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確診肺結核移工申請與接受都治服務之權利,於執行移工健檢初檢不合格之複檢通知作業時,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
-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移工健檢確診為肺結核者,雇主得於收受診斷證明書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及「受聘僱外國人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服務同意書」,送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衛生局)申請都治服務。完成前項都治服務藥物治療,且經衛生局認定完成治療者,視為移工健檢合格。
- 為確保雇主知悉「移工罹患肺結核可在臺接受都治」之資訊,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修正「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增列雇主勾選「願意」或「不願意」協助外國人申請都治服務之欄位,爰請主動通知雇主填列,並繳回所在地衛生局備查。
- 依據衛福部疾病管制署統計資料,移工透過定期健康檢查主動篩檢,可在結核病發病初期傳染力較低時,早期發現早期介入治療;而允許移工在臺接受治療,可減少移工失聯逃逸,造成不明感染源之風險。爰請所在地衛生局於通知雇主與移工辦理旨揭作業時,主動提供留臺治療相關資訊,給予雇主充分衛教及鼓勵雇主協助罹患結核病移工申請留臺都治,期以降低結核病傳播風險,並維護雇主人力聘僱需求及移工在臺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