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衛授食字第1092007672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緩處理原則」,業經衛福部於本(110)年1月26日以衛授食字第1092007669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函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衛授食字第1092007672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緩處理原則」,業經衛福部於本(110)年1月26日以衛授食字第1092007669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