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緩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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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年12
月29日
衛授食字第1092006786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緩處理原則」,業經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以衛授食字第109200678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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