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泰國、越南籍之產業類新引進移工落實居家檢疫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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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中華民國109年12
月17日
發管字第1094002741號
 

一、依據1091210日行政院秘書長指示暨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辦理。

二、為配合防疫作業,雇主、仲介公司應協助泰國、越南籍之產業類新引進移工落實居家檢疫,並請遵守以下規定: 

(一)移工抵臺後全程配戴口罩,儘速至防疫旅宿或經檢查合格之居家檢疫地點,且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搭乘防疫車隊,入住防疫旅宿時,請主動出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收執聯。

(二)確保移工留在居家檢疫地點房間,不得外出。

(三)移工應自主詳實紀錄體溫及狀況,並配合雇主或仲介公司每日詢問及回復關懷簡訊,另配合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包含持臺灣手機門號進行個人活動範圍之電子監督)

(四)移工如有發燒、咳嗽、腹瀉、嗅味覺異常或其他任何身體不適,請佩戴醫用口罩,主動向雇主或仲介公司反映,以利與當地衛生局聯繫,或撥1922,依指示儘速就醫,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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