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勞動發事字第1090521742號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本(109)年12月16日起至明(110)年3月16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勞動發事字第1090521742號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本(109)年12月16日起至明(110)年3月16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