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肉及其可食部位之原料原產地標示」經費核銷用途及程序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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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中華民國109年12
月17日
中企輔字第10900258910號
 

  1. 依據經濟部商業司1091215日經商七字第10900764690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9124日衛授食字第1091304386號函辦理。
  2. 原核銷「庶務耗材」,修正為「輔導標示所需相關業務費用」(排除公務人員加班費、資本門設備費),相關核銷程序,請以本文為準。
  3. 為簡化行政流程,提升經費核銷行政效率,本案原始憑證留存經濟部,並以機關領據及收支明細表辦理結報。經濟部除應依會計法規定妥為保存本案原始憑證外,並應依審計法第27條規定妥善保存10年。
  4. 請各部會於1091225日前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經費結報核銷程序,逾期歉難受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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