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輔導店家完成「豬肉及其可食部位之原料原產地標示」經費核銷相關事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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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中華民國109年12
月7日
中企輔字第10900254140號
 

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協助輔導店家完成「豬肉及其可實部位之原料原產地標示」經費核銷相關事宜,詳如說明:

一、 依據109年11月20日衛生福利部「美豬美牛專案小組-標示推廣組與進口及通路管理組聯合會議」決議暨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第6款辦理。

二、 有關旨揭事項,說明如下:

  1. 輔導前需確認輔導店家,未跟其他部會重複,以免影響請款。
  2. 輔導時需確認店家使用之豬原料原產地,並如實填寫於標籤上後,請店家張貼完畢,並拍照留存。
  3. 輔導所需庶務耗材,衛生福利部提供每家新台幣100元之經費。
  4. 可自行印製標示貼紙,或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羅小姐索取
    (電郵:hoppy654321@fda.gov.tw;電話:(02)2787-8065)
  5. 請於輔導完竣後,至遲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檢具機關領據、請款明細、輔導店家照片、結報表、支出憑證清單及支出憑證年存單(黏貼原始憑證),經相關人員核章,並註明機關匯款帳號資料,函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經費結報核銷程序。
  6. 另有關原始支出憑證核銷,應覈實支付,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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