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174703號
勞動部來函,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配合受理及執行產業類雇主申請新引進移工居家檢疫場所實地查核。
依指揮中心指示,略以基於產業用人需求及國內防疫安全,福福類、返鄉再入境、菲律賓籍及印尼籍移工,一律採集中檢疫,並依指揮中心109年9月18日會議指示,加強督導稽核雇主與仲介落實移工檢疫期間之監督管理機制,避免成為防疫破口。為落實防疫安全,貴府進行實地查核,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 計劃書僅能填寫單一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函。招募許可函未具引進效力者,應填寫入國引進許可函或遞補招募許可函,請於檢查表確實填寫。
- 雇主若係分次申請實地查核者,仍請依職權逐案實地查核。
- 居家檢疫住宿類型非屬防疫旅館者,於向地方政府申請實地查核時,該地點(或建築)曾有移工入住進行檢疫者,須提供監視系統影像檔供地方政府依據不同天數及時段抽查,且畫面同時應有出入口、房間走道及管理人員所在處所,若無法提供影像檔或經抽查有不符規定情事者(例如:未有24小時管理人員),即未符合檢疫規定,且因該地點顯已不適合再作為居家檢疫場所,不得再以該地點(或建築)申請進行產業類新引進移工入境居家簡易,以避免產生防疫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