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18181號
有關累計工作期間已逾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期間,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經勞動部核發延長聘僱許可之移工,若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雇主應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
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18181號
有關累計工作期間已逾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期間,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經勞動部核發延長聘僱許可之移工,若已逾1年未接受健康檢查,雇主應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