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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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年9
月17日
衛授食字第1091302819號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業經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2814號公告,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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