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133712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第1項所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
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133712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第1項所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