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函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中企策字第10900657690號
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函轉客家委員會109年7月21日客會綜字第10960009181號函。
二、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應建立客語與其他國家語言於公共領域共同使用之支持體系,並促進人民學習客語及培植多元文化國民素養之機會。
三、為客語與其他國家語言於公共領域共同使用之支持,落實多元文化目標,鼓勵各企業提供各項對於民眾之相關服務時,能增加對不同族群之友善措施,並鼓勵辦理多元文化議題相關之內部訓練,藉以提升員工對於多元文化之認知及素養,客家委員會建請將「廠商企業社會責任」納入「族群友善性」相關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