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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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09年
6月11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082703號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所稱「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之符合情形,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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