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是否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事實,勞動部業以112年5月17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2870A號令核釋「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並訂定「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文件下載:通報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問答集
【此案承辦窗口】
承辦人:何其蔚
電話:(02)2380-1716
電子信箱:chester0213@wda.gov.tw
為認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是否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事實,勞動部業以112年5月17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2870A號令核釋「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並訂定「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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