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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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於112年4月12日以台內營字第1120804945 號令修正發布「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4條之1條文,規定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之招牌廣告,其系統連網環境如欠缺資通安全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以書面命設置者立即停止使用並改善,未立即停止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斷絕該電視牆或電腦顯示板使用所必需之電力或其他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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