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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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6條、第73條第3款、第74條第1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僱許可辦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明確規範受聘僱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通報,及外國人自行離開雇主依聘僱許可辦法第33條第2項第5款規劃之住宿地點,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及變更住宿地點通報等相關處理程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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