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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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勞動發管字第1120502262號

 

提供修正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下稱雇主指引)1份,請參閱。

 

修正案內容參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一、配合指揮中心112年2月7日調整0+7自主防疫期間之篩檢時機及自112年2月20日起放寬室內戴口罩規定,爰修正旨揭指引。

二、本次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調整部分雇主應辦措施改為建議辦理措施。(原指引二、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一)雇主應辦理措施第1款、第2款)

(二)刪除移工未完整接種疫苗須快篩規定。(原指引二、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一)雇主應辦理措施第2款第7款、第8款、第9款)

(三)修正佩戴口罩相關規定。(原指引三、移工生活注意事項(二)強化外出移工防疫宣導及附章一、家庭內工作(一)日常生活照顧第1款)

(四)依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相關指引,修正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者到醫療院所或機構工作之快篩及確診後隔離規定。(原指引附章二、隨同被看護者到醫療院所工作第1款、三、隨同被看護者到機構工作第4款)

(五)其餘配合指揮中心最新規定及現行實務,酌作修正。

三、雇主指引適用期間,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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